
直播间豪掷万金“赌石”百事达配资
收货后表示不满意
货款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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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李某在某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相中了A珠宝店销售的几块原石。下单前,李某向客服询问原石的产地、品质等详细信息,客服回复:“料子好,性价比高”等信息,但未明确承诺所售商品为“和田玉原石”。
出于对自己鉴赏能力的自信,李某花费3万余元,购买了若干块原石。收货后,李某认为切割后的成色不理想,第一时间和A珠宝店客服沟通,对方表示可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退款”,但李某一直未寄回。
几日后,李某将A珠宝店诉至法院,理由是:一、A珠宝店直播间客服多次向自己承诺李某所购玉石皆为和田玉原石,且A珠宝店的直播间标题含有“和田玉”字样,有误导之意;二、已将涉案原石委托鉴定百事达配资,鉴定结果显示送检样品为“透闪石化大理石玉”,故A珠宝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李某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A珠宝店辩称:原石的石料品质和玉种具有不确定性,涉案原石价格远低于真正和田玉原石的市场价格,店方从未承诺所售原石为和田玉原石;李某作为成年人且对玉石有浓厚兴趣,对价格和品质的判断能力应高于普通人,此次购买更多是基于自身喜好和“赌石”心态,并非因销售方欺诈;店方曾多次要求李某寄回原石进行鉴定,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寄回,李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流程、结论存疑。
法院审理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A珠宝店在直播销售中是否明确承诺产品为和田玉原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A珠宝店直播间名称虽含“和田玉”字样,但仅能表明其业务范围和宣传重点,不足以直接证明其明确承诺所售原石为和田玉原石。
其次,李某与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客服虽多次称原石产地为和田、原石未经过二次加工,但未明确承诺所有原石均为和田玉原石。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鉴定意见也未能证明案涉商品存在人工加工成分。
再次,李某提交的鉴定证书虽显示送检样品为“透闪石化大理石玉”,但无法证实该送检样品就是此次交易中的涉案原石。在A珠宝店多次要求寄回商品、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存疑,不足以采信。
最后,涉案原石价格与和田玉原石市场价差距较大,李某作为玉石爱好者,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百事达配资,应对玉石品质和真伪有一定鉴别能力,其在商家未明确承诺开出和田玉的情况下购买,更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对原石的了解和判断。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珠宝店存在欺诈行为,李某对商品真实性的误解主要由自身原因所致,遂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网络直播购物凭借即时互动、直观展示的特点快速渗透到日常生活,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交易,但线上交易的远程性、信息传递的间接性,也使得买卖双方对商品信息的认知容易出现偏差,由此引发的“欺诈”争议时有发生。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销售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需要结合交易场景的特殊性和法律要件综合判断,并非简单以“商品与预期不符”即可直接定性。
在法律层面,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需满足法定要件,即销售方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购买决定。具体而言,销售方的故意表现为明知商品信息不真实或存在关键瑕疵,仍向消费者传递虚假内容;客观行为需具有明确性,如对商品的核心属性作出具体、虚假的承诺,或刻意隐瞒影响消费决策的重要事实;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购买行为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若无销售方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会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鹏法君提醒,商家经营需守住诚信底线,商品信息要如实描述,产地、材质、功能等关键内容别含糊,不夸大宣传、不隐瞒瑕疵,避免用“绝对化”“保证性”话术误导消费;消费者购物时多留个心眼,直播宣传、聊天记录及时存,收到商品先验货,理性判断“宣传”与“实际”的差距,遇到权益受损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供稿:福田区法院百事达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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